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母法 第18條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繳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為之。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時,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