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9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9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讓與營業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一、申請案件涉最低實收資本額變動,違反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二、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