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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判斷申請案件對於市場競爭之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市場占有率及集中程度之變化。
二、從事價格或服務競爭之可能性。
三、促進網路設置與技術升級之可能性。
四、頻道上下架規章之規劃。
五、申請人或其關係企業經營頻道供應事業或代理頻道之情形。
六、形成市場進入障礙之可能性。
七、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競爭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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