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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考量前四條事項,並綜合判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予以准駁。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案件時,得就前四條事項,視個案情形分別附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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