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7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變更後之營運計畫,除考量前三條事項外,另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二、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履行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