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申請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或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
一、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五、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形。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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