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24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三章 成本彙集與分攤 第24條 使用間接成本分攤率時,應依據成本及分攤基礎之預計數量決定分攤標準,並以書面訂定之。此標準每年應至少檢討一次,並依需要作修正。當實際之間接成本與已分攤之間接成本有重大差異時,應將差異數按原分攤比例分攤至各項成本標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