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間接成本之分攤應考量下列基礎:一、依據投入(作業)量衡量。二、依據產出量衡量。無法實際衡量間接成本之投入(作業)量或產出量,或無法衡量特定因果關係或受益程度時,得使用以下合理之替代分攤基礎:一、與材料相關之基礎。二、與人工相關之基礎。三、與廠房、設備相關之基礎。四、其他成本得採用業務收入、產量或類似基礎。第一項成本應分攤至所有受益業務項目,如訂戶收視、電路出租、頻道及廣告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