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系統經營者應依全部成本法計算成本。全部成本包括下列項目: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業務成本:係指可直接歸屬至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
- 第17條成本彙集與分攤應以實際成本為準。系統經營者得視業務及管理需要使用標準成本制度。使用標準成本制度時,應按標準成本入帳,實際…
- 第18條成本分攤係指將成本分配至相關之成本標的。成本標的係指必須個別計算成本之活動或項目。成本分攤應以成本與成本標的間之因果關係…
- 第19條系統經營者應明定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之劃分基礎,並依該基礎劃分成本項目。
- 第21條間接成本係指無法直接歸屬至成本標的之成本,應依其性質彙集或分攤至具同質性之成本庫,再依適當之基礎分攤至成本標的。前項所稱…
- 第22條間接成本之分攤應考量下列基礎:一、依據投入(作業)量衡量。二、依據產出量衡量。無法實際衡量間接成本之投入(作業)量或產出…
- 第23條服務部門間接成本庫互相提供服務時,其成本分攤應選用下列方法之一:一、交互分攤法:服務部門之成本應按提供服務之比例分攤至所…
- 第24條使用間接成本分攤率時,應依據成本及分攤基礎之預計數量決定分攤標準,並以書面訂定之。此標準每年應至少檢討一次,並依需要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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