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18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三章 成本彙集與分攤 第18條 成本分攤係指將成本分配至相關之成本標的。成本標的係指必須個別計算成本之活動或項目。成本分攤應以成本與成本標的間之因果關係或受益程度為依據,並得考量其重要性加以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