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2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款所定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應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之審查結果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為整體之考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