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第四條規定審查經營規劃,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未來九年之經營策略、營運方針之具體內容及時程規劃。二、經營規劃是否切合數位化趨勢作對應投資,並具體反映於財務計畫及其評估。三、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項服務計畫,並應包括經費預算。四、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五、低收入戶及地方弱勢族群收視補助及普及計畫。六、訂戶需求及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