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0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財務狀況及預測,應審酌下列事項:一、財務規劃是否足以實現未來營運計畫。二、財務結構是否健全。三、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四、董事會與監察人運作情形。五、財務報表是否均經合格會計師簽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