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第5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5條 主管機關於知悉其管轄區域內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儘速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原因消滅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