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第4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4條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布之。系統經營者於其經營區域是否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有疑義時,應即通知各該相關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系統經營者對於各相關主管機關發布之警報或緊急事故之訊息,應適時據實插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