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第4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前項辦法應包括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登記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系統經營者應合理排播節目,避免同一個人或團體過度使用頻道時段,並不得對登記使用人為排播時之差別待遇;對於新播或首播節目,應於其登記使用之時段優先予以播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