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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系統經營者於公用頻道節目播送時,應自主管控其節目內容;如播送之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應即自行或轉通知受託管理公用頻道者停止播送有關違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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