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