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第3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3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規劃依據。二、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之方法。三、為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力、財務、設備及其他資源規劃。四、民眾登記使用辦法及節目排播原則。五、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六、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