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5條 法規: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5條 營運計畫之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事項,應載明內容如下:一、租用傳輸設備規劃。二、備援機制規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