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9條 法規: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9條 營運計畫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事項,依附件格式填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