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3條 法規: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3條 營運計畫之經營地區市場分析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一、市場調查:摘要說明有線電視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並附完整市場研究報告書。二、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之定期規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