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第3條 法規: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3條 申請人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乘以經營權數,不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新臺幣二十萬元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