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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六十日內繳交。
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一、直接存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中央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限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申請人申請展延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限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限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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