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4條 由政府依法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