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2條 申請核發電視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電臺執照影本。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電視執照有關之文件。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電視事業無關者,應於申請電視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