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第7條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申請人未在有效期間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以一次為限。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電臺名稱。二、申請者名稱及其代表人。三、設置處所。四、無線電機機件廠牌、型號。五、發射及接收頻率。六、發射頻寬。七、發射功率。八、有效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