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設置電臺申請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設有電機、電子、物理、電信、運輸、氣象等相關科、系、所之大專校院。二、設有電機、電子、運航管理、海運技術、航海、電信等相關科別之高級中等學校。三、依法令核准成立之電信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辦理有關無線電運用、研究與發展之政府機構。四、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或個人,有具體貢獻並經政府登記有案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