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他電波監理 第17條 電臺頻率之誤差及混附發射功率,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各類無線電臺工程技術規範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