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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指供學術、教育使用,並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目的而設置使用之通信網路。二、技術…
- 第3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第4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應先經學術、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
- 第5條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支援教學、學術或研究之應用。二、建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提升學…
- 第6條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利用所設置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提供之電信服務有營利、違法經營電信事業、廣播電視事…
- 第7條管理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其他資料之蒐集及利用,應明確告知用戶目的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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