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應先經學術、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經審查合格,取得執照後,始得使用。主管機關為審查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及換照案件,得設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之設置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