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從事學術研究或主管教育業務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二、設有電信、電子、電機、物理、運輸、氣象、航海、運航管理、海運技術、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三、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應用、研究與發展之公私立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政府機關(構)。四、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經政府登記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