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3條 法規: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設置與使用管理 第43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設置使用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前項執照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