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管理者所建設之電信網路設備及查閱相關文件。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報網路使用成果,包括各項量測、紀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以及政策或法規修正建議。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管理者所提報成果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商業驗證成果。主管機關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管理者提報之網路使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