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從事學術研究或主管教育業務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二、設有電信…
- 第10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申請書。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 第11條前條第三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置目的及效益。二、研究項目及方法,或對促進我國學術、教學研究活動及應用發展…
- 第12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 第13條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時,應審查下列事項:一、設置目的及效益。二、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
- 第14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未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 第15條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架設核准證明。申請人或管理者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
- 第16條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網路架設核准證明之有效期間為一年。申請人未於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
- 第18條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三、設置地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