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電臺分為使用假天線與設置天線兩類。申請設置電臺時,應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檢具該機關同意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
- 第6條電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並指配電臺頻率後,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一、主管機關核准…
- 第7條電臺設置天線鐵塔高度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鐵塔之標誌及障礙燈應…
- 第8條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繳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
- 第9條申請人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證,完成機器架設,其使用假天線者,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檢具原領之電臺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電…
- 第10條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自行檢驗機件,並填具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報請主管…
- 第11條既設電臺遷移發射地址、變更頻率、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應向主管機關請領架設許可證,並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前項…
- 第13條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內所載事項變更時,非屬第十一條規定之事項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
- 第14條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許可證或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相同。
- 第15條架設許可證及電臺執照均不得移轉、出租或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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