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第10條 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天線或位置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證。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時,應檢具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依前二項完成增設或變更後,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准換發地球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其地球電臺執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間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