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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節目信號。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頻率:一、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
(如附件六)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許可相關證照影本。
三、衛星轉頻器使用權利證明書或合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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