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檢附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為五年,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照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審驗地球電臺設置情形。
審驗不合格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