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第22條 申請人完成衛星通信網路之建設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前項審驗項目及其合格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