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第15條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無法於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籌設同意書失其效力,且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及其利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