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管理機構對於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之註冊業務,得委託受理註冊機構執行。
註冊管理機構應於委託生效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註冊機構名單公告並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9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3-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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