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9條 法規: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9條 註冊管理機構對於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之註冊業務,得委託受理註冊機構執行。註冊管理機構應於委託生效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註冊機構名單公告並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