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管理機構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服務收費標準,應以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註冊管理機構應邀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費率委員會決定服務費率,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後實施。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3-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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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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