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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條監督與輔導從事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 第4條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取得及分配網際網路位址之權利者,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其所申請註…
- 第5條註冊管理機構應於提供服務前一個月檢具業務計畫書及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之文件,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一、申請人之名稱、代表人之姓名…
- 第6條註冊管理機構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法律或依法律授權之法規。二、危害網際網路之…
- 第7條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訂定業務規章。並應於提供服務前十四日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業…
- 第8條註冊管理機構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服務收費標準,應以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註冊管理機構應邀請專家、學者等…
- 第9條註冊管理機構對於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之註冊業務,得委託受理註冊機構執行。註冊管理機構應於委託生效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註…
- 第10條為處理第三人對網域名稱使用或歸屬之爭議,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域名稱爭議事項,訂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並應於實施前報請電信…
- 第11條註冊管理機構為維持服務之持續性、註冊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穩定性及正常運作,應訂定作業規範,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後實施。註冊…
- 第12條註冊管理機構預定終止其業務時,應於預定終止日六個月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並應於預定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註冊人。註冊管理機構終…
- 第13條政府屬性、教育屬性或國防屬性之屬性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由註冊管理機構與相關政府機關協商處理,但不得有礙全球網際網路之互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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