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5條 法規: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5條 表徵我國頂級網域名稱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以下稱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備置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文件,供主管機關必要時查核。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對外提供服務一個月前函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