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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提供頂級網域名稱、網際網路位址及自治系統號碼註冊服務之服務費率,應以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前項註管機構應邀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費率委員會決定服務費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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