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第21條 電臺設備屬取得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者,應於網路設置計畫載明,並得免申請設置及電臺執照。電臺屬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所設置者,申請人應檢附無線電臺審驗自評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核發電臺執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辦理審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