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電臺,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前項設置之電臺設備屬取得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者,應於設置計畫書載明,並得免申請設置及電臺執照。第一項電臺屬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所設置者,申請人應檢附無線電臺審驗自評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核發電臺執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辦理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