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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之拆除,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並由本會查核收繳執照。
其機件天線之存放地點並應報請本會查核,非經核准,不得他移或出售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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